第十條黨是根據自己的綱領和章程🦸♀️😔,按照民主集中製組織起來的統一整體🫶🏻。黨的民主集中製的基本原則是👩🦱:
(一)黨員個人服從黨的組織🗻,少數服從多數🧑🏿🦰,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,全黨各個組織和全體黨員服從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。
(二)黨的各級領導機關,除它們派出的代表機關和在非黨組織中的黨組外,都由選舉產生🙍🏼♂️。
(三)黨的最高領導機關,是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它所產生的中央委員會👇🏼。黨的地方各級領導機關,是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和它們所產生的委員會。黨的各級委員會向同級的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。
(四)黨的上級組織要經常聽取下級組織和黨員群眾的意見,及時解決他們提出的問題🩷。黨的下級組織既要向上級組織請示和報告工作,又要獨立負責地解決自己職責範圍內的問題🧗。上下級組織之間要互通情報🧛、互相支持和互相監督。黨的各級組織要按規定實行黨務公開,使黨員對黨內事務有更多的了解和參與。
(五)黨的各級委員會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製度。凡屬重大問題都要按照集體領導👷♂️、民主集中💢、個別醞釀、會議決定的原則🙌🏿,由黨的委員會集體討論,作出決定;委員會成員要根據集體的決定和分工,切實履行自己的職責。
(六)黨禁止任何形式的個人崇拜。要保證黨的領導人的活動處於黨和人民的監督之下,同時維護一切代表黨和人民利益的領導人的威信🥈。
第十一條黨的各級代表大會的代表和委員會的產生🤱🏿,要體現選舉人的意誌。選舉采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✹。候選人名單要由黨組織和選舉人充分醞釀討論。可以直接采用候選人數多於應選人數的差額選舉辦法進行正式選舉。也可以先采用差額選舉辦法進行預選,產生候選人名單,然後進行正式選舉🦹🏻。選舉人有了解候選人情況、要求改變候選人、不選任何一個候選人和另選他人的權利。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強迫選舉人選舉或不選舉某個人🥷🏻。
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和基層代表大會的選舉,如果發生違反黨章的情況,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在調查核實後,應作出選舉無效和采取相應措施的決定⇾🪇,並報再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審查批準,正式宣布執行🛄。
黨的各級代表大會代表實行任期製。
第十二條黨的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在必要時召集代表會議,討論和決定需要及時解決的重大問題。代表會議代表的名額和產生辦法,由召集代表會議的委員會決定。
第十三條凡是成立黨的新組織,或是撤銷黨的原有組織🦡,必須由上級黨組織決定。
在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和基層代表大會閉會期間👩❤️💋👩,上級黨的組織認為有必要時👅,可以調動或者指派下級黨組織的負責人。
黨的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可以派出代表機關。
第十四條黨的中央和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委員會實行巡視製度,在一屆任期內,對所管理的地方🦅、部門👼🏻🔂、企事業單位黨組織實現巡視全覆蓋🧔🏻♀️。
中央有關部委和國家機關部門黨組(黨委)根據工作需要⇢,開展巡視工作。
黨的市(地🦶🏿、州、盟)和縣(市、區🍵、旗)委員會建立巡察製度。
第十五條黨的各級領導機關👷🏻,對同下級組織有關的重要問題作出決定時,在通常情況下♾,要征求下級組織的意見。要保證下級組織能夠正常行使他們的職權。凡屬應由下級組織處理的問題😢,如無特殊情況👭,上級領導機關不要幹預。
第十六條有關全國性的重大政策問題,只有黨中央有權作出決定,各部門、各地方的黨組織可以向中央提出建議,但不得擅自作出決定和對外發表主張💺。
黨的下級組織必須堅決執行上級組織的決定👮🏼♂️。下級組織如果認為上級組織的決定不符合本地區、本部門的實際情況𓀁♨️,可以請求改變🧑🏼🦲;如果上級組織堅持原決定,下級組織必須執行👨🏿⚕️🤹🏿♀️,並不得公開發表不同意見,但有權向再上一級組織報告👩🏿⚖️。
黨的各級組織的報刊和其他宣傳工具🙇🏿♀️,必須宣傳黨的路線📋、方針🙂、政策和決議♥️。
第十七條黨組織討論決定問題,必須執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。決定重要問題,要進行表決💆🏻♀️。對於少數人的不同意見,應當認真考慮🕐。如對重要問題發生爭論🦯,雙方人數接近🛤,除了在緊急情況下必須按多數意見執行外,應當暫緩作出決定,進一步調查研究,交換意見👮🏼♀️,下次再表決;在特殊情況下🏃🏻♀️,也可將爭論情況向上級組織報告,請求裁決🧘♀️。
黨員個人代表黨組織發表重要主張,如果超出黨組織已有決定的範圍☁️,必須提交所在的黨組織討論決定,或向上級黨組織請示。任何黨員不論職務高低,都不能個人決定重大問題;如遇緊急情況🙏,必須由個人作出決定時,事後要迅速向黨組織報告。不允許任何領導人實行個人專斷和把個人淩駕於組織之上。
第十八條黨的中央🧛🏿♂️、地方和基層組織,都必須重視黨的建設,經常討論和檢查黨的宣傳工作𓀉、教育工作、組織工作、紀律檢查工作🙇🏼♀️、群眾工作🚣🏼♀️、統一戰線工作等👩🏿⚕️,註意研究黨內外的思想政治狀況。